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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8 16:42:5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17民初44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黄九红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黄九红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一、被告黄九红违反法律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被告黄九红同意于2024年11月18日前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3300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调解协议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如果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本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18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该调解协议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间内电话或书面告知本院。

联系人:常柏松,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66-2099031。

联系地址:池州市东至路268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