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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法院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发布时间:2024-10-16 10:51: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08年下半年被申请人张三(化名,男)抱养了不满一周岁的女婴小花,2019年张三离婚后独自抚养小花。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张三多次猥亵、强奸小花,2024年6月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案发后,石台县民政局将小花纳入孤儿保障对象,安置在福利院集中代养,保障小花的正常生活学习。2024年9月,石台县民政局在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张三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且为石台法院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收到申请书后,石台法院高度重视,为最大限度保护小花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小花的监护事宜,承办法官详细调查了小花的家庭情况、生活经历,积极联系申请人石台县民政局、支持起诉人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就撤销监护人资格相关法律问题、“谁来监护”将最有利于小花今后健康成长等事宜多次交流探讨。



石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作为小花的养父,且系小花唯一的监护人,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多次对小花实施性侵害,严重损害了小花的身心健康,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且现已被判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应当撤销张三的监护人资格。同时,从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石台法院指定负有履行扶危济困法定职责的石台县民政局作为小花的监护人。



办案过程中及结案后,承办法官积极主动通过微信与小花沟通,询问生活学习情况、发送节日祝福,引导小花积极乐观面对生活,鼓励小花好好学习,切实让小花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

孩子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撤销监护是为了更好地监护,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制止监护侵害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作的共同努力。今后,石台法院将努力构建全方位全流程关爱未成年人的工作模式,坚决做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守护者,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一百零八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资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