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日,周某某带小孙子在青阳某小区楼下广场玩耍时,突然被学生陈某踢过来的足球砸到,顿时感觉头晕头疼、右耳疼痛伴随耳鸣等听力发生障碍的状况,周某某带着小孙子随即前往青阳县人民医院检查,接受治疗后右耳仍一直伴随耳鸣并导致听力下降,随即转入池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陈某的父母垫付了部分医疗费,随着治疗深入,治疗费的增多,周某某与陈某父母就支付医疗费问题协商未果,2024年6月周某某诉至青阳法院,要求陈某及其父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000余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发现学生陈某系未成年人,便主动联系陈某父母,希望能够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承办人与陈某的父母耐心沟通并为其详细地讲解了该案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陈某父母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周某某也表示了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理:
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较弱、法律意识不强,对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缺乏较为清晰的认识,家长需要尽到监护责任,在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在一般侵权类案件中,如果未成年人作为侵权的一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