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17民初32号
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池州市罗曼达娱乐有限公司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池州市罗曼达娱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一、被告池州市罗曼达娱乐有限公司同意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的规定,做好身份查验和标识提醒,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品,消除由此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险;
二、被告池州市罗曼达娱乐有限公司同意承担印制50000份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品的相关宣传资料费用2000元,此款被告池州市罗曼达娱乐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被告池州市罗曼达娱乐有限公司同意就该公司违法容留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品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公开赔礼道歉的相关文本材料需经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
本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0月6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该调解协议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间内电话或书面告知本院。
联系人:刘玉管,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66-2099031。
联系地址:池州市东至路268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