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17民初31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胡安治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胡安治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一、被告胡安治承担印制120份未成年人入住宾馆“五必须”相关宣传资料费用人民币1000元,此款被告胡安治同意于2024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被告胡安治同意就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宾馆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公开赔礼道歉的相关文本材料需经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调解协议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如果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本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10月8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该调解协议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间内电话或书面告知本院。
联系人:常柏松,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66-2099031。
联系地址:池州市东至路268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