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吴某和同事在A餐馆就餐并饮酒,因就餐当天大雨,A餐馆楼梯较为湿滑,吴某下楼时不慎摔伤,后吴某诉至青阳县法院,要求A餐馆承担侵权责任。
调解过程:案件审理过程中,A餐馆作为餐饮企业,同意承担其应担的赔偿责任,但认为自己责任较小,原因是吴某饮酒后摔倒,其自身过错责任较大。因双方均同意调解,主审法官为了节约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即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最终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工作生活闲暇之余与朋友小酌几杯本是一乐事,但也应当注意饮酒后对自身安全的防范,以免造成人身损害,得不偿失。作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采取合理、必要的警示提醒标志,确保经营场所内无安全隐患,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