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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闹分手,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4-04-16 17:02:59 打印 字号: | |

恋爱期间,为了增加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之间经常会产生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但是,如果有一天分手了,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求返还吗?恋爱期间的赠与,又该如何区别及认定?近日,东至法院审理了一起恋爱分手后要求返还赠与的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大喜(化名)与被告小梅(化名)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于2023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一个多月,于2023年9月分手。在此期间,大喜通过微信向小梅转账19500元,其中金额较大的为一笔6000元和一笔5000元,两笔费用基本用于小梅办理美容卡等消费支出,其余款项基本用于购买家居物品。2023年12月,大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小梅立即向原告返还26602.38元。

案件审理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的赠与确实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恋爱期间当事人往往基于维系感情、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等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就本案而言,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原告分多笔向被告转账共计19500元,其中金额较大的为一笔6000元和一笔5000元,两笔费用基本用于小梅办理美容卡等消费支出,其余款项基本用于购买家居物品,且双方有过短暂的同居生活,二人均认可双方感情仅处在相互了解阶段,尚未达到确定婚嫁的程度。结合大喜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前述因素考量,大喜向小梅转账的19500元,一部分系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另一部分则应视为大喜为增进双方感情而向小梅进行的赠与,小梅不构成不当得利。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大喜的全部诉讼请求。大喜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法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法利益返还给受损害人,本案中大喜和小梅系情侣关系,且双方有过短暂的同居生活,二人均认为双方仅处在相互了解阶段,尚未达到确定婚嫁的程度。大喜基于该关系向小梅多次转款,一部分系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另一部分则应视为大喜为增进双方感情而向小梅进行的赠与,故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应当结合个案具体分析。恋爱关系期间,“恋爱支出”应当作出如下区分:

第一,恋爱期间的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对于恋爱期间为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该笔开销系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在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日子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钱财,或者带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应当视为爱意表达,亦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上述赠与在无其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属于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一方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第三,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

法官提醒

恋爱美好,生活不易。两个人在一起生活,既要有感情的付出,亦免不了金钱的投入,情到深处时憧憬美好未来,财产不分你我是常有之事。但爱情固然有万般美好,也切不可被爱冲昏头脑,在感情交往时要尽量保持理智,理性转账消费。当感情不再,双方也应抱着对美好爱情过往的感念理性、平和地对待财产纠纷,做到“好聚好散”。

另一方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借恋爱名义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有违做人底线,甚至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因一时贪欲使自身坠入无底深渊。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