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杏花村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4年12月19日,甲公司(供方)与乙公司(需方)及第三方市供水公司供水办(鉴证方)签订《无负压供水设备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无负压供水设备用于池州市A工程项目,价款为44.7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80%的设备款即35.76万元作为预付款,自设备运至A项目工地乙公司签收后5个作日内付清剩余20%价款。甲公司提交乙公司向市供水公司移交A项目供水设施的《移交表》及服务费支付凭证,认为其早已在2016年4月履行交货义务,但乙公司仅在2015年5月、11月、12月分三次支付货款30万元,仍有14.70万元货款至今未付。甲公司于2023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14.70万元。
乙公司抗辩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甲公司未提交乙公司签收设备的证据,设备签收时间不祥,但即使依据乙公司向市供水公司移交A项目供水设施的时间即2016年4月起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也已于2018年4月届满。甲公司提交自2021年12月7日起与乙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催讨货款情况,但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被告乙公司作出同意履行剩余货款支付义务的意思表示。甲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原告甲公司于2023年10月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乙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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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诉讼时效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影响到胜诉权。
02.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
03.诉讼时效是固定不变的吗?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会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04.诉讼时效经过,权利是不是就不能实现?
并不是,诉讼时效经过后,若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履行,当事人的权利仍可以实现;在诉讼中,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