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17民初5号
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湖南赛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湖南赛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一、被告湖南赛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被告湖南赛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8月5日前向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303.72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98533.15元、惩罚性赔偿19706.63元;
二、被告湖南赛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2024年8月5日前完成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逾期不进行修复则承担生态恢复工程费用2922292元;
三、被告湖南赛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8月5日前向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50000元、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费用5000元。
本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5月8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该调解协议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间内电话或书面告知本院。
联系人:刘玉管,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66-2099031。
联系地址:池州市东至路268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