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7民初8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因与被告池州市凯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池州市凯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一、被告池州市凯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品及添加非食品原料 制作饮料等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池州市凯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诺停止接待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品;承诺停止利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饮品销售;二、被告池州市凯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在县级媒体上就上述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本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该调解协议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间内电话或书面告知本院。
联系人:常柏松,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66-2099031。
联系地址:池州市东至路268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