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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外情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4-03-22 14:39:1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戴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2月,陈某与邵某某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邵某某为维系不正当关系,在未经戴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多次交付陈某款项合计9万余元。被告陈某在明知邵某某已婚的情况下,自愿与其交往。2023年11月,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戴某某将被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全部不当得利款项。

法院审理

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戴某某与邵某某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邵某某与陈某不正当交往,并在俩人交往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陈某,邵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戴某某的合法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且为全部无效。陈某取得邵某某赠与的款项主观上并非善意,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当向戴某某返还赠与款项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对于婚外情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邵某某持续性交易大量款项给陈某,双方无其他业务往来,双方已经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显然此赠与并非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邵某某未经戴某某同意赠与陈某大量财产,实际上侵犯了戴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属于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理应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当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陈某对所取得的财产已经没有合法占有的依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应当恢复至赠与行为实施前的状态。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的婚外情的行为,均是对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违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更是对配偶一方共同财产权的损害,违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属无效。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姻缘,恪守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于涉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来说,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