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7民特2号
申请人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朱旭东、周玮就池州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委托第三方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对第三方处置能力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及对后续处置未履行监管义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向本院申请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现依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将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一、朱旭东、周玮自愿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支付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中29处填埋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修复费用合计¥2055010元(大写:贰佰零伍万伍仟零壹拾元整),由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用于此次29处填埋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修复。
二、朱旭东、周玮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修复费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余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完成缴款。
本院将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10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该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请在期间内书面告知本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常柏松,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66-2099031.
联系地址:池州市东至路268号.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