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7民特1号
申请人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铜陵市郊区贵军养殖场就铜陵市郊区贵军养殖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向本院申请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现依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将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一、南陵温氏养猪有限公司委托铜陵市郊区贵军养殖场养猪养殖废水非法排放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经南陵温氏养猪有限公司和铜陵市郊区贵军养殖场协商,铜陵市郊区贵军养殖场一方自愿承担责任。铜陵市郊区贵军养殖场承担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347877元(大写:叁拾肆万柒仟捌佰柒拾柒元整)。
二、经磋商,基本恢复费用195459元用于铜陵市郊区贵军养殖场自行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修复到基线水平,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
三、经磋商,铜陵市郊区贵军养殖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100418元(大写:壹拾万零肆佰壹拾捌元整),由铜陵市郊区贵军养殖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四、经磋商,铜陵市郊区贵军养殖场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依法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支付采样、检测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至指定账户:收款账号:1302049819201721568账户名称:安徽国祯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科技支行。
本院将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4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6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该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请在期间内书面告知本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常柏松,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66-2099031.
联系地址:池州市东至路268号.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