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3)皖17民初57号
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王泽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王泽芳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一、被告王泽芳因违反法律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被告同意赔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9000元,此款由被告王泽芳于2024年2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9月18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该调解协议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间内电话或书面告知本院。
联系人:尹萱娟,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66-2099038。
联系地址:池州市东至路268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