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皖17民初53号
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合肥市玉文金红园林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合肥市玉文金红园林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被告合肥市玉文金红园林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被告合肥市玉文金红园林有限公司同意向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9103元和评估费9600元,上述费用被告合肥市玉文金红园林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完毕。
本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该调解协议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间内电话或书面告知本院。
联系人:刘玉管,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66-2099031。
联系地址:池州市东至路268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