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学互鉴 互评互促——市法院 · 以案为戒强党性 担当作为建新 · 市人大常委会一行调研池州中院 · 弘扬建党精神 凝聚奋进力量 · 互动交流,精准指导——池州中 · 池州法院举行专家智库建设工作 · 池州中院党组举办党纪学习教育 · 池州中院召开学术讨论工作总结 · 后浪奔涌起 青春正当时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基层动态
安置房买卖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言和
  发布时间:2023-07-20 10:36:2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及片区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出现了拆迁集中安置社区,从而安置房买卖纠纷也日趋增多。因是私下交易,缺少房管部门的监管,加上众多安置房买卖合同为格式合同,对条款的拟定及争议纠纷的解决并未约定完善,导致众多合同双方当事人诉争法院以维护自己权益。

2017年刘某因进城务工,遂购买了陈某位于本县某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价款220000元,双方约定待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件时,陈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储藏室一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安置房的价值随着市场行情水涨船高,陈某又迟迟不肯协助刘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刘某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强制陈某协助刘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交付储藏室。

本院受理案件后,起初在送达传票及起诉状副本时便遇难题,陈某不愿听取工作人员的劝导且拒绝接受传票,工作人员曾多次试图联系均无果。无奈之下,工作人员只得请求陈某所在的村委会,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完成对陈某住处的留置送达。


 

首次开庭,陈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工作人员随即又通过刘某的父亲与陈某积极沟通,友好协商解决方案。终于在第二次庭审中,陈某到庭参加诉讼,但仍存在抵触情绪。办案法官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同意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协助刘某办理过户并交付储藏间,刘某负责补足房屋面积的差价部分,双方握手言和。

法院提醒:购房是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对相关政策和所交易房产的性质、是否存在上市交易限制等信息做好全面了解,并对所购房屋的权属状况、出卖人的处分权等进行明确,必要时到有关机构查询。特别是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协议须经家庭共有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一致签字后生效。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应当对共有人身份进行审核,防止遗漏共有人签字,导致协议未成立或未生效。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