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阳县法院通过电话沟通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远在上海务工的被告1通过微信当即将退还的租金转付原告方,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情回顾:2022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1通过中介公司被告3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1青阳的房屋,因被告1长期在外地务工,其妹妹被告2以被告1的名义在租赁合同上签上了被告1的名字。合同约定,租金1500元/月,租期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如原告中途需要退房,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需承担一个月的房租损失。原告在签订合同的当日,依据合同约定,将一年的租金18000元及押金1000元当场付清,原告也住进了该房屋。2022年12月,原告因工作原因调离青阳。2023年5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以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12月解除,要求三被告共同退还8个月租金及押金共计13000元。
因被告1在外务工,未能到庭。庭审中,被告2就其只是代理被告1在租赁合同签字,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另就退房通知及钥匙交付提出质疑,说其哥哥长期不在家,原告所说发送到其哥哥早已拆迁了的原户籍地的快递,其哥哥不可能收到;被告3以其只是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没有收取租金,不是租赁合同相对方,也不存在承担任何责任。另经本院类案检索,原告曾在2月份将被告1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因无法正常送达,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原告又主动撤回起诉。本案也因被告1未到庭,未能当庭调解。
但承办法官并没有气馁,休庭后与被告2进行沟通,让其配合法院提供被告1的联系电话给法官,同时承办法官也向原告进一步释明法律对解除合同所作的规定。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电话与被告1几轮的沟通,在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被告1当即通过微信将5000元房租转给被告2,由被告2当庭转付给了原告方,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