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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人变采蜂大盗 连番作案终尝苦果
  发布时间:2023-06-05 16:22:38 打印 字号: | |

年逾七十的老汉陈某热爱养蜂,无奈自己养蜂技术不佳,养的蜜蜂不是飞的飞,就是死的死,陈某便打起了同行的主意,将黑手伸向他人的蜜蜂。5月31日,东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偷盗他人蜜蜂的案件,当庭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犯罪工具摩托车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系江西省鄱阳县石门街镇人,听闻养蜂比较挣钱,便做起了养蜂的生意,因自己技术不佳,养蜂损失惨重。陈某为继续养蜂挣钱,便来到东至县龙泉镇、昭潭镇踩点,寻找蜂场,待深夜时分偷盗他人养殖的蜜蜂,并用摩托车将蜂箱运回自家蜂场。自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陈某先后9次盗窃他人蜜蜂共计24箱。经鉴定,被盗蜜蜂的价值共计16515元。案发后,陈某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热爱的养蜂事业也随之终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的蜜蜂具有财产属性,应受刑法保护,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5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陈某通过勤劳的蜜蜂致富的初衷是好的,但妄图不劳而获,偷取他人劳动成果,不仅得不偿失,更是自尝苦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东至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中心,提升为民服务意识,依法加大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