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下午,东至县人民法院官港法庭联合案件代理律师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告彭某某系大龄单身男青年,被告王某某系丧偶。2020年8月份两人在抖音上相识后恋爱,随后在一起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原告向被告及家属转款十几万元,后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双方协商财产返还事宜未果,原告于2023年3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实际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矛盾。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在庭前法官便多次联系原被告做调解工作,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开庭当天,在充分了解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的原因后,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原被告进行释法明理。但双方仍僵持不下,调解陷入僵局。
一次不成功,就耐心细致再劝解;一次不见效,就换个方式再沟通。庭后,法官多次分别与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沟通交流。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居中协调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通过反复辩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法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官港法庭将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
法官释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