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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副市长共谋收好处也构成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3-04-12 09:07:19 打印 字号: | |

4月11日,东至县人民法院对与淮北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胡亮(已另案处理)共同受贿的被告人王执鸿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执鸿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执鸿系某民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王执鸿与时任安徽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胡亮商议,由胡亮利用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王执鸿承接开发区的工程项目,所得好处费均分。2016年王执鸿利用胡亮的职权,规避正常的招投标程序,承接了相关工程项目,后王执鸿与胡亮商议后将该项目交由葛某实际施工,由葛某给予两人好处费均分。胡亮在该项目的工程验收、结算、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葛某提供了便利,葛某为感谢胡亮、王执鸿的帮助,给予二人900万元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执鸿与胡亮具有利用胡亮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意思联络,两人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王执鸿、胡亮利用胡亮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葛某900万元,且实际为葛某谋取了利益,两人具有共同的受贿行为。故王执鸿与国家工作人员胡亮相勾结,利用胡亮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王执鸿的刑事责任。王执鸿到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伙同胡亮共同收受他人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又自愿认罪,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执鸿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判不上诉。东至县纪委监委、青阳县纪委监委等单位60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