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17民初33号
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凌国安、凌胜利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凌国安、凌胜利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一、被告凌国安违反法律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被告凌国安同意于2023年7月20日前向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6400元;
二、被告凌胜利违反法律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环境损害损失3000元,被告凌胜利同意于2024年4月20日前以劳役代偿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本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28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该调解协议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间内电话或书面告知本院。
联系人:刘玉管,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66-2099031。
联系地址:池州市东至路268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