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17民初22号
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周财军、周贤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周财军、周贤友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一、被告周财军、周贤友因非法采矿造成损害,现被告周财军、周贤友同意向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损害赔偿款107651元和鉴定费3900元,合计111551元(具体支付期限和金额: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33900元,余款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周财军、周贤友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笔款项,则公益诉讼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将对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5月2日。任何组织、个人如发现该调解协议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间内电话或书面告知本院。
联系人:田蓓,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66-2099033。
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东至路268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