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两人甜甜蜜蜜,钱财有所往来也是难免,若闹掰分手产生经济纠纷,这“情债”该如何厘清呢?
近日,石台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昔日恋人因转账送礼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张某认为交往过程中其付出金钱较多,要求李某返还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交付的红包和转账,李某不同意,张某继而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情侣在恋爱过程中,存在经济往来实属常见,发红包、转账、代付款等行为,实质在于表达对对方的关心和爱意,所涉款项的性质,需要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恋爱的情况、转账的时间、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判。如若所涉金额较大、转账未发生在特殊时间、转账金额没有特殊含义、所涉款项没有特殊用途,则应将款项认定为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如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的消费和赠与应当结合实际、循序渐进、量力而行,过分浮夸、冒进的经济输出,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还可能适得其反,使双方忽视性格的磨合和感情的交流。另外,我们也不赞成以恋爱、婚姻之名,大肆索取或消费对方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