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之女小李与小张自由恋爱后,于2020年登记结婚。恋爱期间,王女士多次向小张转账,累计10万元。2019年,小张购买房产一套,王女士转账款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2022年小李与小张通过诉讼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上述房产因系小张婚前财产未做分割。同年6月,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返还转账的10万元,并提供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小张则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该款项系王女士赠与。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女士与小张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小张应向王女士归还借款10万元。
【法官普法】王女士提交的转账凭证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已就款项性质为借款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现小张抗辩认为该款项为王女士赠与,则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但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抗辩不能成立。
款项交付时,小李与小张尚处于谈婚论嫁阶段,故未出具借条,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王女士将本应用于养老的有限金钱赠送给当时与其没有亲缘关系的小张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赠与的说法成立,亦应是王女士对女儿的赠与,这更符合中国父母的心性和做法。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贷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