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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高空抛物,判
  发布时间:2022-10-13 16:36:38 打印 字号: | |

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高空抛物就成了常见的“城市病”,全国各地因高空抛物致死致残引发纠纷的案例不胜枚举,跟着小编先来看看这些报道。

高空抛物频频伤人、毁财物,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人民日报》也发文提醒大家拒绝高空坠物。在池州也发生高空抛物的案件,近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进行宣判。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同事聚餐结束后回到家中(四楼的住宅),因饮酒头晕趴在窗前的桌上睡觉,后被楼下土菜馆饭店的顾客吵醒,便心生怒气,随手拿起一个空啤酒瓶从四楼扔下,险些砸到正在吃饭的马某及路人。马某等人在楼下怒斥,李某又先后扔下两个白酒瓶等物品,酒瓶砸向路面致使玻璃渣四溅。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从建筑物四楼向人员过往的道路上抛掷玻璃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生活中,部分人对高空抛物的后果不以为然,认为将物品随手扔出高层窗外只是“一件小事”,但实际上再细小的物件,一旦从高层坠落,就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后果。

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