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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山上种的树,碍到了谁的事儿?
  发布时间:2021-09-03 15:18:43 打印 字号: | |

自家山上种的树是不是只要任其生长而没有任何责任呢?可能大多数人都知道,如果树木对他人造成了妨碍、危险,那么就需要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关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多基于物权而产生,如相邻不动产之间产生的纠纷,《民法典》颁布以后,可以从侵权责任的范围更大限度的保护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排除妨碍也不必然基于物权产生。近日,青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自留山树木过于茂盛危及相邻山脚养殖户人身、财产安全而引发的诉讼。

一、案情简介

刘某在其自留山上栽种了成片的大叶柳树,该片柳树位于陈某房屋院墙的西边附近,高达二十多米,枝叶繁茂,延伸到陈某的房屋院内及房屋屋顶,在大风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造成了对陈某财产及人身危险。在平常,柳树掉落的枝叶也比较多,加重了陈某的清理工作。陈某多次找刘某协商,要求砍伐严重影响其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几棵柳树,但是刘某均匀以危险并未发生以及无法承担砍伐费用为由,拒绝处理。双方多次发生口角,经村民组以及村委会相关人员调解后仍未妥善解决,陈某遂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青阳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了卷宗,并随即安排了实地考察,经过现场勘验,发现该片柳树确实非常繁盛,枯枝也随时可能掉落陈某院中,造成事故。尤其是恶劣天气时,危险更可能发生。承办法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谈话。承办法官单独与刘某谈话,并告知其,对自家山上所种的柳树负有管理义务,若真造成实际损失,赔偿的金额将更高,其有法律义务在危险发生之前消除,对双方而言都是好事。同时,承办法官对陈某进行劝解,邻里之间,应当友好相处,遇事一同协商,在刘某确实存在砍伐费用及砍伐损失时,适当作出补偿和让步。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调解、释法说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由刘某进行砍伐,陈某支付一部分补偿费用,双方握手言和。

二、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物权保护而引发的纠纷,但是不同的是,其中涉及到了人身权利的维护,与侵权责任有所交叉。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当事人对妨害物权的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根据《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里的安全,不是现实损害,而是安全状态的危害,再不排除侵害,就会较大概率发生损害,是为了不发生现实损害的预防性措施。刘某自留山上的柳树虽还未实际造成陈某损失,但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危及陈某人身及财产安全,已构成《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对于陈某要求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行为不应推辞,理当执行。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