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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两级法院齐聚力 审执法官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1-08-23 08:37:25 打印 字号: | |

2019年6月1日,张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从村道往县公路转向时,与在公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直行的吴某相撞。该起事故造成张某多发腰椎横突骨折、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吴某为碰擦伤,伤情较轻,在村医务室进行了简单治疗。二人驾驶的车辆均系机动车,但都未投保。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

张某治疗出院后,诉请吴某赔偿。根据2012年以来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范围内赔偿。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据此判决吴某赔偿张某11.5万余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执行期间,吴某虽认为其有过错,但张某的过错更大,因张某违章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也已作出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因此,吴某认为其赔付张某高额费用既不合理也不公平。案件执行期间,吴某信访投诉不断。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违章驾驶的人反而受伤更严重的情况。因此,正常行驶的吴某事故责任虽小,但赔偿得更多;而吴某因没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还要自行承担法律规定限额内的包括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总计11.5万元。且本案中吴某已年过70周岁,赔付能力十分有限,张某又不断催促法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均争执不下,案件执行陷入僵局。针对本案需向当事人释明法、理、情的具体情况,市法院审判监督团队协同东至县法院执行团队,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共同化解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工作。两院法官反复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法律的规定和老百姓对公序良俗认知的冲突,经过多轮法、理、情的释明,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让步,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吴某还当场给付部分赔偿款,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自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法院干警既严谨了工作作风,又在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中不断尝试马锡五调解方式在基层民事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接地气、懂民俗、善调解的工作方法,让法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懂得法律的最终作用是定分止争。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