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下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人防办原巡视员、安徽省民防协会原会长陶海受贿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陶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陶海违法所得人民币808.3万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海利用担任省政府办公厅七处处长、省人防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巡视员、省民防协会副会长、会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范某等人请托,通过推荐提名、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方式,在提名协会领导职务、办理人防设备生产资质、承接人防工程项目、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08.3万元。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陶海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