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袁某、方某、钱某等21人组织考试作弊案。组织考试作弊罪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该案是我院审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在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小型汽车类考试中心,为参加驾驶科目一和科目四理论考试的学员提供作弊器材(针孔摄像头、隐形耳机、微信电话器、随身WiFi、充电宝),利用手机帮助学员作弊通过科目一和科目四的理论考试,并从中收取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方某、钱某等人在袁某帮助学员考试作弊过程中提供帮助或介绍学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方某、钱某等21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均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依次做了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