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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中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魏长松 裴忠伟  发布时间:2019-07-15 09:21:5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池州中院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始终秉持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大对有发展前景而暂时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保护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重视服务企业发展。

  池州中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刻认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把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细化政策措施,切实转变司法理念,采取有效的措施,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市中院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工作,制定了《关于为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的实施意见》。市中院执行局在执行中结合具体情况,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积极运用执行和解程序,帮助和支持企业恢复生机。某实业有限公司因欠付2000多万元工程款成为被执行人,申请人要求评估拍卖该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经调查,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全部抵押给某担保公司,抵押金额4500万元,并在外地法院也有一件正在执行的案件,执行标的额1800万元。如果简单的进行评估拍卖,将直接导致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法院组织各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部分厂房回购协议,实现了某担保公司抵押权,该实业有限公司与各案件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企业恢复了生机。

二、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对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加快执行案件执行进度,依法用足用好惩戒及强制手段,执行到位的财产及时发放给涉企申请人。对早已停产、资不抵债,丧失自我修复和发展能力的“僵尸企业”,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促进“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对债务纠纷较多,无力还款但尚有重整希望的企业,引导进入破产程序,通过重整盘活资产。两年来,共移送执转破案件18件。二是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在办理保全、执行案件时慎用查封、冻结、扣划、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不轻易堵塞民营企业资金流通渠道,防止当事人利用保全手段,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安徽某建设公司申请保全池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公司向市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楼盘进行查封,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被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称如果禁止其销售房产,公司会因无收入来源导致破产,希望法院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法院经调查,最终合议决定在不解除查封楼盘情况下,允许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正常销售,对外销售房产的售房款进入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首付款到账后法院解除该房产查封;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需领取钱款需经房管局审查并报法院批准,这样既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也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市中院强化以案释法,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工作实效与司法宣传相结合,精心谋划宣传方案,对敏感度较大、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及时邀请电视台记者跟踪报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监督见证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现场,促进执行规范,执行信息公开、透明。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宣传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成效,全面展示执行工作成果,推动全社会关注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氛围日益浓厚。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执行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第三期"正在执行"全媒体直播活动对我院执行某涉民营企业案件进行了报道。该案件被执行人是池州一家非金属矿深加工民营企业,自2007年成立以来累计投入资金达2.4亿元,现有员工120余人,曾被评为优秀民营企业。近三年来,该企业积极响应政府环保升级及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加强矿山环境设施整治但给企业经营带来相当大的困难。该企业克服重重困难,经不懈努力已全部达标,通过竣工验收。今年恢复生产后销售额已达4千万元,如果产能全部释放,年产值能突破2亿元。该企业目前虽恢复生产,但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有数起案件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金额累计达3150余万元。案件在执行中,该企业向法院反映企业经环保升级、改造后,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希望法院予以帮助渡过难关。市中院秉持善意执行的理念,积极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在权衡申请执行人利益和民营企业纾困诉求后,经多方协调,全部案件均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该系列执行案件的和解,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该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达到了双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