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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注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9-07-08 09:03:48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1月21日,张某与池州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31.5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池州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确实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给付全部执行款,于是在取得申请人同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池州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分批给付本案执行款。但是,池州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15万元执行款后,未能按期履行剩余16.5万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 2019年1月15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案件恢复执行后,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给付6万元后,表示公司确实经营困难且背负多笔债务,请求延期支付。但是,申请人要求其立即履行剩余义务,且向法院申请查封该公司厂房及设备。经法院查证,该公司确实经营困难,且公司名下厂房、设备全部抵押在银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明确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因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直非常慎重,力图最大限度让双方意愿达成一致,既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最终,在法院协调下,双方采取了折中方案,即被执行人池州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收购的菜籽来抵偿所欠的债务即利息。双方约定,该公司以2.4元/斤的价格,将共计33吨、价值15.84万元的菜籽交付给申请人,用以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2019年6月27日,在法院主持下,被执行人将菜籽装车,交付给申请人,双方钱货俩清,本案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