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和徐某于2015年4月经法院判定离婚,婚生子判给徐某抚养,洪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给孩子,离婚后洪某便长年外出打工,孩子由徐某和父母一起抚养,由于孩子存在智力缺陷,需要耗费大量精力照顾,日常生活开销严重透支,徐某多次联系洪某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洪某则已各种理由推脱给付抚养费,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对洪某进行财产调查,冻结了洪某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并依法对洪某采取限高和纳入失信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洪某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洪某迫于法律威慑主动前往法院缴纳抚养费5000元,承诺余款三日内付清,否则自愿将其车辆拍卖用于还款。
夫妻离婚后对孩子的伤害可能是最大的,而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不能因为夫妻离异而改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双方必须要担负子女的抚养费用。如果拖欠抚养费,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