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东至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巧用询问手段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从而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张某某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3万余元,刘某某开始态度强硬,称自己只有能力付2万元,希望以2万元案结事了。张某某不同意。因刘某某系外地人,本案刚立案不久,本院尚未启动传统查控措施,对张某某是否有能力履行,承办人暂时无法判断。
在与刘某某的交谈中,承办人通过迂回的询问方式,先和刘某某聊起了家常,不知不觉中得知其名下有商品房一套,子女家庭条件较好,自己也有一定的收入。
最后,经过调解,被执行人通过转账方式将执行款3.1万元汇至张某某丈夫的银行卡中,张某某出具了收条及结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