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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履行? 青阳法院“亮剑”法定代表人
作者:高岚  发布时间:2019-06-25 16:39:43 打印 字号: | |
  6月12日晚,为维护法律权威,惩治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责任人,并推动“江淮风暴”夏季行动进一步深入开展,青阳法院果断向老赖“亮剑”,依法拘留了一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是青阳法院在努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转变之际,有效运用强制手段打击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重要一笔。

  本案被执行人系合肥一装饰工程公司,2013年该公司在青阳一建筑公司分包了外墙保温建设工程并签订了合同,因拐角、墙面空鼓,油漆面和外墙砖面空鼓未能验收合格,该青阳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该合肥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进行维修或赔偿相应维修费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由该合肥公司限期内维修,若未及时维修则赔付维修费用1217804.61元,因该公司股东朱某某事前签订了保证合同,故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后该合肥公司未在限期内维修也未赔付任何维修费用。2019年1月,该青阳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收到案件后,立即与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联系,徐某某表现消极,直言法院可随便调查公司财产,其本人仅为法定代表人,并无干系。同时,徐某某拒不到法院配合执行调查,执行干警对公司及朱某某个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6月12日通过对朱某某的执行工作开展,其将徐某某带至法院。执行干警向其释明法律,希望能促使其提出切实可行的履行计划,但是徐某某始终未意识到自身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义务。执行干警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日傍晚,执行干警履行法定手续后将徐某某送至了池州市看守所。

  目前,徐某某态度有所转变,已委托其家人积极筹措资金解决问题,案件正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