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李某某与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李某某自愿以自有房产为张某某(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在东至农商行所贷103万元最高额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后法院判决,如张某某不能及时清偿上述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法院可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私有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费用及律师代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东至农商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申请,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李某某房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为93万元,最终成交价为165万元,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