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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法院审结首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
作者:高昇  发布时间:2017-07-28 09:35:13 打印 字号: | |
  7月24日,东至法院审结了该县首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3200元;倪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2000元;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0元;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6年2月4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县内某大酒店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某销往该酒店的冷冻猪排未能提供检疫证明,且该猪排(原产地为波兰)属于国家为防止波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动物制品。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奔赴合肥、南京查找李某的上线张某、倪某甲、倪某乙,经不断调查联系,三被告人终投案自首。

  承办法官收案后及时阅卷了解案情,以庭审为中心,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审理初期,四被告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称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思想上没有觉悟,认为自己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不应该受到处罚。承办人了解被告人的内心想法后耐心的向他们释法明理,经过多次沟通交流,四被告人最终转变了思想,认识到自己的销售行为将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均表示自愿认罪,今后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保证今后出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销售的波兰冷冻猪排,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四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公众的生命健康,不管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该承担起该有的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人民群众餐桌上的“洁净”和“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