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台县人民法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批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原告诉讼代理律师的申请,并向其发出调查令,由其持令向有关单位调取相关诉讼证据。这是石台法院发出的首张民事诉讼调查令。
《实施办法》规定: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帐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且不得持令调查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证据。调查令制度的实施,在有效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的同时,着力提高律师依法调查搜集证据的作用,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