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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
作者:池法  发布时间:2016-05-18 16:56:35 打印 字号: | |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你好!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我们将依法用足一切法律手段予以强制执行。为维护你的合法权利,提高执行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责任告知如下:

    一、 申请执行时效的风险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法院将不予受理。

    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执行不能的风险

    1、您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义务,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您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导致不能执行的后果由您承担。

    2、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您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您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四、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人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虽然我们不能保证必然实现您的债权,但可承诺依法办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