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学互鉴 互评互促——市法院 · 以案为戒强党性 担当作为建新 · 市人大常委会一行调研池州中院 · 弘扬建党精神 凝聚奋进力量 · 互动交流,精准指导——池州中 · 池州法院举行专家智库建设工作 · 池州中院党组举办党纪学习教育 · 池州中院召开学术讨论工作总结 · 后浪奔涌起 青春正当时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执行 > 法官热线
出售“水货”手机 ,商家需双倍赔偿
作者:王冬梅  发布时间:2012-05-08 12:45:29 打印 字号: | |
  问:两个月前,我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手机经常出毛病。经有关部门鉴定,我所购买的手机是“水货”。于是我找到该专卖店要求退货,但是专卖店的老板说:“水货”不是假货,不予退货。请问,我可以要求商家退货或赔偿吗?

  答:可以肯定的告诉您,您不仅可以获得赔偿且可以获得双倍赔偿。我国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厂家和经销单位对未经邮电部审批、无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得刊登广告和销售。”因此,你所购买的手机是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在您购买手机时未将手机的真实情况告诉您,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你首先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双倍赔偿。
来源:安徽法院网
责任编辑:选稿